《向溧阳司法局实名控告溧阳律师马国平》
u\3=m%1 控告人:
A~@x8 陈东平,汉族,溧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32042319690619543X,住溧阳市竹箦镇北村村委上洙彦村65号,联系电话133 3816 6999。
IP!`;?T= 控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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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E( 马国平,现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ofWHl[- 控告事由:
ATF>"Ux 1. 马国平在本人向其咨询民事诉讼事项过程中,使用“官司包赢”、“与溧阳法院法官关系很铁”等言语,诱使本人与其签订诉讼代理合同。
l@ 5kw]6 2. 马国平在代理本人诉讼业务过程中以“办案法官要好处”等为由,私下向本人索取了巨额现金人民币6万元。
LO;6g~(1 3. 马国平在代理本人诉讼过程中,指导并参与制作与实际时间不符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一份,致使本人诉讼失败而遭受极其巨大经济损失。
xz-?sD/xe 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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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 一、本人与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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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MF-E 1. 2011年11月26日,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碧海公司)与江苏宏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由本人实际垫资施工完成,并于2012年11月交付常州碧海公司使用。
zwJ\F ' 2. 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240万元,经本人多次催要至2014年2月26日常州碧海公司尚有人民币1104万5千元工程款未支付。
/[I#3| 3. 2015年,因常州碧海公司无力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本人决定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用办公大楼和厂房抵债。
J%IKdxa 4. 2015年11月18日江苏宏大公司向本人移交了所有债权原始资料,并向常州碧海公司付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fp?/Dg"49. 二、马国平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行为和事实
C.RXQ`-P} 1. 因与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别人经熟人马永春介绍向律师马国平咨询诉讼事项。
!}hG|Y6s 在咨询诉讼事项过程中,马国平使用“官司包赢”、“与溧阳法院法官关系很铁”等言语骗取信任,诱导本人与其签订诉讼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人民币30万元)。
VQI[J 2. 马国平在代理本人诉讼事务后,以“办案法官要好处”为由私下不断向本人索要费用,并于2016年1月成功索取了现金人民币6万元。
(H;,E- 3. 马国平在代理本人诉讼过程中,利用本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和对其专业知识的信任,诱导本人并亲自参与制作了与实际时间不符的工程结算协议书,致使本人诉讼失败。
PQrc#dfc| 因在本人与常州碧海环保公司诉讼案中存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股份溧阳支行(常州碧海公司曾以厂房的房产证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了贷款),马国平提出补做一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书》,利用“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
wln"g,ct 具体制作过程为:马国平使用三年前纸张制作《工程结算协议书》,本人负责盖章;用桌抹布将纸张抹湿,放在冰箱里冷冻;再放在太阳底下晒,再压在身下睡觉,如此反复进行。
M%bD7naBq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溧阳人民法院因马国平有多次伪造证据相关记录,遂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工程结算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了鉴定。
r<[G~n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在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2013年4月12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书》和2015年11月18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落款处“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文是“同期”形成。
)C$pjjo/` 马国平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仍继续对本人进行欺骗,声称:“鉴定结果出来了,时间仅相差三天,很可惜!”
l^2m7 7) 后迫于“涉嫌做伪证,要追究刑事责任”压力,本人只能在溧阳人民法院签订承诺书,放弃对常州碧海公司办公楼和厂房的权利主张。
w7~cY= 至此,因马国平违法错误行为致使本人数以千万元计工程款无法追讨,经济损失极其巨大!
'F^1)Ga$ 控告要求:
x~E\zw 1. 对律师马国平涉嫌违犯《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核实,查明相关事实以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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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法对律师马国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向常州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提出相应处罚建议和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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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3. 支持本人对因马国平而造成的巨大利益损失向其提出相关经济赔偿。
|qf ef& 控告人陈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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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22年10月10日
pHKc9VC hm0MO,i" 附件一 《陈东平与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和相关庭审笔录》
~{ucr#]C 附件二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有关于<工程结算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印文是否是同期形成的鉴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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