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溧阳司法局实名控告溧阳律师马国平》 />Jm Rdf
控告人: 91;HiILgT
陈东平,汉族,溧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32042319690619543X,住溧阳市竹箦镇北村村委上洙彦村65号,联系电话133 3816 6999。 |9]PtgQv7
控告对象: rsSue_Q
马国平,现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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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事由: b{HhS6<K?
1. 马国平在本人向其咨询民事诉讼事项过程中,使用“官司包赢”、“与溧阳法院法官关系很铁”等言语,诱使本人与其签订诉讼代理合同。 Qu_EfmN|
2. 马国平在代理本人诉讼业务过程中以“办案法官要好处”等为由,私下向本人索取了巨额现金人民币6万元。 /oDpgOn
3. 马国平在代理本人诉讼过程中,指导并参与制作与实际时间不符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一份,致使本人诉讼失败而遭受极其巨大经济损失。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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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实: '(9YB9 i
一、本人与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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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11月26日,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碧海公司)与江苏宏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由本人实际垫资施工完成,并于2012年11月交付常州碧海公司使用。 rU*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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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240万元,经本人多次催要至2014年2月26日常州碧海公司尚有人民币1104万5千元工程款未支付。 9UmBm#"
3. 2015年,因常州碧海公司无力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本人决定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用办公大楼和厂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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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5年11月18日江苏宏大公司向本人移交了所有债权原始资料,并向常州碧海公司付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zv9M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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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国平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行为和事实 #J~Xv:LgD
1. 因与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别人经熟人马永春介绍向律师马国平咨询诉讼事项。 =5_y<0`4
在咨询诉讼事项过程中,马国平使用“官司包赢”、“与溧阳法院法官关系很铁”等言语骗取信任,诱导本人与其签订诉讼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人民币30万元)。 #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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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国平在代理本人诉讼事务后,以“办案法官要好处”为由私下不断向本人索要费用,并于2016年1月成功索取了现金人民币6万元。 xvO 3BU~2
3. 马国平在代理本人诉讼过程中,利用本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和对其专业知识的信任,诱导本人并亲自参与制作了与实际时间不符的工程结算协议书,致使本人诉讼失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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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本人与常州碧海环保公司诉讼案中存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股份溧阳支行(常州碧海公司曾以厂房的房产证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了贷款),马国平提出补做一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书》,利用“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 {jG.=}/Dk
具体制作过程为:马国平使用三年前纸张制作《工程结算协议书》,本人负责盖章;用桌抹布将纸张抹湿,放在冰箱里冷冻;再放在太阳底下晒,再压在身下睡觉,如此反复进行。 #L1>dHhat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溧阳人民法院因马国平有多次伪造证据相关记录,遂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工程结算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了鉴定。 FAd``9kRT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在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2013年4月12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书》和2015年11月18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落款处“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文是“同期”形成。 x)\V lR
马国平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仍继续对本人进行欺骗,声称:“鉴定结果出来了,时间仅相差三天,很可惜!” '{^8_k\}B
后迫于“涉嫌做伪证,要追究刑事责任”压力,本人只能在溧阳人民法院签订承诺书,放弃对常州碧海公司办公楼和厂房的权利主张。 5\?3$<1I
至此,因马国平违法错误行为致使本人数以千万元计工程款无法追讨,经济损失极其巨大! a8NVLD>7}
控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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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律师马国平涉嫌违犯《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核实,查明相关事实以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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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法对律师马国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向常州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提出相应处罚建议和行业惩戒。 Gx;xj0-"
3. 支持本人对因马国平而造成的巨大利益损失向其提出相关经济赔偿。 ;r@!a!NLB
控告人陈东平 =WjJN Q
2022年10月10日 5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