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老虎屯镇政府对土地承包权管理监督不力败诉案 ttaY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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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上诉人虽曾提起土地仲裁裁决及民事诉讼,已有生效的法律裁判,但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是被上诉人为解决行政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与上述案件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依据不足。 g9$P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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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据此,上诉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定职责。故,对被上诉人请求其在六十日内责令瓦房店市老虎屯镇芙蓉村委会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归还土地经营权,属于上诉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履行监督职责,为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对被上诉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无不妥。 kb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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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lq%6~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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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适当,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LQkcZ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