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 T<!&6,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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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盐边县政府复查办对江前发与王德付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对江前发与王德付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共和乡政府和盐边县政府都可能负有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江前发于2012年3月5日向共和乡政府请求解决其退耕还林纠纷,共和乡政府本应作出确权决定而未作,而是将其当做信访事项处理并作出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在此情况下,攀枝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基于江前发的申诉,责令盐边县政府重新调查处理,盐边县政府本应作出确权决定,但其仍将其当作信访事项作出处理,适用法律亦为错误。原审法院以盐边县政府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参照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却适用《信访条例》进行处理,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其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正确。至于盐边县政府提出的二审程序违法、未审先判,适用法律错误等主张,因证据不充分,或者系对法律的误解,该等主张不能成立。 d'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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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盐边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t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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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hY5G=n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