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溧阳市强埠小学幼儿园的老师汤彩霞,我在强埠小学幼儿园工作了三十多年,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三十多年从没违反学校的任何规则,同事之间也从没发生过矛盾。可在临近退休的一个月,强埠小学校长让我签约劳务公司。退休前我多次找校长协商从强埠小学退休,校长一直拒绝,前几天刚得到消息和我相差一个月退休的老师可以从强埠小学退休。我打电话给校长,校长刚开始还在隐瞒,我从安徽回来后才承认。我现在要求强埠小学重新帮我办理退休,我要求从强埠小学退休而不是劳务公司,我的理由是劳动法十四条规定无固定限制合同的条件我完全符合,第二我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是完全违背我的意志的,是校长让我签的,应判无效;第三.强埠小学招聘时约定55岁退休;第四.强埠小学用工存在违法行为,多名老师无证上岗。在此我想请广大网友来评评理,为什么强埠小学幼儿园的政策实现的是双标?没想到我一个忠厚老实的人,结局却如此悲催?!难道老实人就该受欺负吗?难道强埠小学实施的政策能凌驾在劳动法之上。
$m42:a mM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hB5@e4i2 I'|$}/\`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g]*#%Xa EVoEszR 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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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Hla0 5N' 4 V,$0p1?J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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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 ue7'LS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b#X^=n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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