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王胜材于2020-07-16 13:28发表的 天目湖镇王某某霸占集体土地,骗取国家巨额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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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王某某侵占土地、搭建违章建筑、以复垦名义骗取政府资金,要求查处”的问题,于2020年6月8日被转交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处理。本人于2020年6月9日收到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天信访[2020]17号),对此文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本人提出严正异议,并表示严重不服,本人再次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一下具体情况,恳请上级人民政府能够对查明事实。
^?lpY{aa 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认定的事实错误,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答复意见中所称王某某承包的鱼塘,实际并非王某某承包,而是其非法侵占的。2008年政府出于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已将该鱼塘收归村委管理,鱼塘作十亩面积,每年支付朝岕组每亩600元,后加到660元。自2016年起,王某某开始霸占该鱼塘养鱼,且在原鱼塘旁又非法开挖了面积约5亩的新塘。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期间,王某某开始在鱼塘周边搭建违章建筑(包括砌筑挡土墙,做码头和钓鱼台,浇水泥小路和围网等)。
KTm^}')C8 答复意见提及的关于“构筑物及树木”等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除上述十亩鱼塘外,所有土地都是原先徐某某承包的老东顶村的百亩桑田,2016年因政府修建一号公路所需,村委把土地收回,并按6000元/亩(共45亩)的标准向徐某某支付了青苗补偿费。这45亩土地收归观山村委管理后,王某某又非法侵占该土地,并在土地上搭建违章建筑。
J||g(+H> 天目湖镇政府相关责任人在该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不作为,非但不到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反而罔顾事实地告诉举报人:“王某某鱼塘有承包合同的”,却又从头到尾都无法出示承包合同。此外相关责任人口头告知举报人王某某的补充中包括树木补偿,但实际情况国外松是徐某某所栽,16年政府已对徐某某进行补偿,水杉是大溪水库国家资源。若非水资源办巧立名目,如何能把国家财产列在给王某某的补偿范围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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