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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gcU*rml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n` 4A1z
(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n)n6}S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2l`XH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1MnJP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9wD|wsz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Dwp,d~z
(六)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Q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