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h0EGhJs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车位收费等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我街道建设办进行联系(0519-87163999)。 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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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溧城街道建设办公室 h"Yqm"U/
2025年5月12日 H)}1xQ{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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