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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正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聚焦溧阳]事出反常必有妖!——溧阳的财产不能无辜被他人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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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溧阳]事出反常必有妖!——溧阳的财产不能无辜被他人非法侵占[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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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12-19 10:50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开头语:此案的损失牵涉到溧阳,並打了多年的官司,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地方法院还能置若罔闻,事出反常。现已引起了国内司法界专家高度重视和质疑。近日《中华网》丶《今日头条》丶《网易新闻》都站在司法角度,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和立场鲜明的批驳。但愿如此正能量的报道,能对座落于溧阳的这座无故的房产给予新的转机。希望此报道也能引起溧阳市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关心和重视。 9 7pnq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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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出反常必有妖! n;y[%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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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阳的财产不能无辜被他人非法侵占 EF;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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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在河北邯郸由五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一份在江苏溧阳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在诉讼纷争中,围绕两份合同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裁定:两份合同没有法律关系,河北高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指令河北高院再审纠错。而河北高院再审以“常理分析”否定了“最高院的纠错裁定”。对最高院的司法监督置若罔闻,如此判案遭到数位法学专家的质疑,也引起了数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知情人普遍认为,能如此判案事出反常,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究其原因我们在中纪委的通报中找到了答案,根据中纪委通报称,赵增国(本案一审时任河北邯郸中院院长、二审、再审时任河北高院副院长)于2021年9月因涉嫌受贿主动投案自首。又称,赵增国违规干与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结合本案的情况,本案的真正出借人不是刘佳,而是他的老板张帅奇,张帅奇拥有两家企业,同时经营小X额E贷款公司,河北省人大代表,本案代理律师葛清立原肥乡区司法局局长,坊间传闻本案的判决与赵增国有关。 ""h%Rh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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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9.Q'@r?  
陈源参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 KVoM\ttP  
2014年5月27日,刘佳、王林燕夫妇和王立平、袁萍夫妇、陈源四方订立《抵押借款合同》,王立平、袁萍拟向刘佳、王林燕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26日。 AOx8OiqE:  
王立平、袁萍夫妇和陈源为刘佳、王林燕提供房产抵押。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溧阳市公证处出具(2014)常溧证经内字第199号《公证书》对《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2014年5月28日,上述各方在江苏省溧阳市办理了溧房他证字第57594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为刘佳、王林燕,抵押人为陈源、王立平和袁萍。 ' Y]<1M>.g  
(见图一) n,{  
另一份与陈源无关的《个人借款合同》 ${`q!  
2014年5月25日,王立平与刘佳、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鹏公司”)、李献斌、赵伟红五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甲方王立平向乙方刘佳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两个月。甲方借款由丙丁戊三方作为担保人,并由甲方以自己“及妻子袁萍”拥有产权位于江苏省溧水“市” “8450.72”平方米的商铺和酒店做抵押。(引号内为手写添加,借款人王立平称当时签合同时没有手写体。) &?k`rF9  
(见图二) ){w!< Lb  
两份合同被当成一个法律关系卷入了诉讼。 a&[>kO  
2014年12月4日,刘佳、王林燕依据5月25日《个人借款合同》和陈源的第57594号《房屋他项权证》以及王立平签名的一份《情况说明》向邯郸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8000万本金及利息,请求判决王立平、袁萍、陈源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同时, 李献斌、赵伟红以担保人身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NKz5[9D  
2016年7月11日,邯郸中院作出(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立平、袁萍以抵押房产价值对7880万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陈源承担王立平、袁萍债务未清偿部分的担保责任。 y|3!E>Up  
陈源认为自己对5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不知情,未签过字,不是该合同的担保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此提起上诉。 Pt'=_^I o  
2016年12月20日,河北高院作出(2016)冀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书,判决王立平、袁萍以抵押财产对5120万元本息承担担保责任,陈源承担王立平、袁萍债务未清偿部分的担保责任。 2L=(-CH9]  
陈源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oUB9)C~  
mFE7#OM  
>"Zn# FY  
最高院裁定:原判决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oxs ]<  
2017年12月27日,最高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84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源并未在5月25日的《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表明陈源没有为5月25日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刘佳,王林燕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源有为5月25日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故5月25日的《个人借款合同》与陈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nFwdW@E9  
2014年5月28日,陈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依据的是2014年5月27日刘佳、王林燕夫妇、陈源、王立平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也就是说陈源是为5月27日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而不是为5月25日五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 !k#N] 9D3  
出借人刘佳、王林燕夫妇提交5月28日王立平签名的一份《情况说明》,以此证明两份合同本质上是一回事。对此,本院认为,陈源并末在5月25日《个人借款合同》签字与陈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比较两份合同的内容也无法得出两份合同就是相同的合同。   |@hyGu-H+  
出借人刘佳、王林燕在起诉书中认可5月27日至6月四日放款给王立平8000万,是为了履行5月25日五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而陈源担保的5月27日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并未实际放款。陈源不应就5月25日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裁定指令河北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6L2Wv5C  
E&Sr+D aPD  
m*v@L4t( 1  
河北高院再审以“常理分析”认定两笔借款是同一笔借款,两份合同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对“最高院的纠错裁定”置若罔闻。 VYrs4IFT$  
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河北高院对最高院裁定“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的结论不予理睬。而以“常理分析”推翻最高院对事实的认定。 A$?o3--#]G  
河北高院再审认定:从借款履行上来分析,在5月27日办理完抵押登记当天,出借人才履行出借义务。且从“常理分析”,如果8000万元借款尚未履行,未确定抵押手续,出借人不可能再行协商出借8000万元,再为第二份借款做公证和抵押登记,也就是说,两份合同约定的8000万是同一笔借款,同一个法律关系。陈源应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TBgiA}|\D  
事实是:出借人刘佳在诉讼状中称,5月27日的付款是为5月25日《个人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是5月28日。河北高院再审时,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将5月28日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改为5月27日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这样就将刘佳5月27日为《个人借款合同》的付款日期绑到5月27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日期。再用常理分析,如果第一笔8000万元借款尚未履行,未确定抵押手续,出借人不可能再行协商出借8000万元,再为第二份借款做公证和抵押登记,也就是说,两份合同中约定的8000万是同一笔借款,同一个法律关系,陈源就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fqn;,!D?9  
办理完抵押登记的时间是5月28日,《公证书》上写的清清楚楚,《房屋他项权证》的方章写的清清楚楚,河北高院找不到事实就以,“常理分析”来否定最高院认定的事实!(见图三、图四) N<QLvZh  
b)T6%2  
河北高院的再审判决遭到法学专家的质疑。 ~}Z{hs)  
2019年8月18日,就陈源“被卷入”担保纠纷案,国内法学界9名专家学者(名单见后)在京举行专家论证会,经过充分的讨论,形成论证意见如下: B&}lYo  
(一)2014年5月25日五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2014年5月27日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lWBhrz  
(二)河北高院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涉及的8000万元借款是同一笔款项,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u r}6T  
(三)对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王林燕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陈源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不是担保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lLEEre  
(四) 王立平于2014年5月28日,落款处签字的《情况说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8_3WCbe/  
(五)王立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函要求邯郸中院移交案件,邯郸中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h9 rrkV9  
(六)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846号民事裁定的事实认定,是符合事实的,也是经得起证据推敲的。而河北高院(2018)冀民再98号民事判决认为两个合同中约定的8000万元是同一笔借款,同一法律关系,推翻最高院民事裁定对事实的认定,完全违背了事实情况,对最高院的审判监督置若罔闻。 ?l`|j*  
参加论证的法学专家包括: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研究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的法学专家和教授。 \*c=bz&l  
s*vtCdrE.  
Sf t, $  
河北高院的再审判决,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w~pZE&+  
因此案社会影响巨大,引起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视。2021年8月朱某、王某、聂某向最高院写信,希望最高院审查此案。 AS lmW@/9v  
2023年9月,人大代表朱某、林某再次向最高院写信,希望最高院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依职权启动再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C8s  
q2M%AvR  
N]G`]  
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应当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OO;I^`Yn  
1、5月27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涉嫌诈骗。 |2I p*  
河北高院再审判决后,在溧阳公证处发现2014年5月27日,溧阳市公证处需要对出借人刘佳夫妇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进行验资。 刘佳夫妇向公证处提交银行8000万存款证明,刘佳夫妇面对公证员验资审核时称“我们出借的8000万是我们夫妻财产。”出借人刘佳是张帅奇的司机,其根本没有8000万的资产。这8000万资金是张帅奇的,张帅奇是河北邯郸肥乡区两家企业和恒嘉小X额E贷款公司实际掌控人。2014年5月27日,张帅奇为了刘佳获取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需要进行验资,当天,张帅奇用其个人账号向刘佳转款2750万、孙亚萍个人账号向刘佳转款3750万、张帅奇的舒琦羊绒公司向刘佳转款1500万。5月28日,刘佳凭《公证书》取得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刘佳当天将8000万资金回流到孙亚萍账号。 4hUUQ;xj  
如果刘佳夫妇向公证处提交银行8000万存款证明,不是刘佳夫妇的个人财产,仅仅为了验资,骗取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获取《公证书》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再通过虚假诉讼达到非法侵占担保人房产的目的,其行为明显涉嫌诈骗犯罪。 Nl{ on"il  
2、刘佳、王林燕用陈源的《房屋他项权证》在不同法院起诉陈源的担保责任,还故意隐瞒事实,涉嫌虚假诉讼。   mHNqzdaa  
2023年2月才发现刘佳、王林燕曾于2014年10月23日就向溧阳市法院提交过《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书》,该申请书称王立平夫妇借款8000万,仅归还了3000万,尚欠5000万,要求法院裁定拍卖包含陈源在内的抵押房产。该案提交的证据为2014年5月27日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和5月28日取得的《房屋他项权证》 但2014年12月2日,刘佳、王林燕又申请了撤诉,溧阳法院同意撤诉。 ~~#/jULbV  
仅过一天,刘佳、王林燕又以5月25日五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绑上在溧阳法院起诉用过的《房屋他项权证》在河北邯郸中院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刘佳向邯郸中院提起诉讼时称王立平夫妇借款8000万分文未还),而且向邯郸中院隐瞒了这份《房屋他项权证》是在溧阳三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获取的,还隐瞒了曾经在溧阳法院起诉和撤诉的事实。 > Qh#pn*  
刘佳、王林燕的代理律师葛清立曾接受法官李茂财询问: ZV[-$  
法官:“该借贷纠纷双方在其它法院、仲裁机构有无仲裁和诉讼?” r1sA^2g.  
葛清立回答“没有”。 t_qX7P8+'  
葛清立系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律师前为邯郸市肥乡区司法局长。作为专业法律人员,明知本案立案、撤案的事实,欺骗河北法院办案人员,同时隐瞒关键证据的来源,张冠李戴,明显涉嫌虚假诉讼。 ##U/Wa3  
3,公安部门多次要求移送案件,法院拒不移送。 / q^_ 'Lp  
2014年12月8日,河北省邱县公安局发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立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发函要求邯郸中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此时法院应该移交案件。 `U{#;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当前司法机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问题时,基本原则就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w^S]HzMd  
具体到本案,原告刘佳、王林燕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王立平及陈源等担保人。2015年1年27日,邯郸中院(2015)邯市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因邯郸市邱县公安局决定对王立平、奎鹏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此,对原告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yRz l}  
原告提起上诉,2015年4月7日,河北高院作出(2015)冀立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依原告申请撤回对王立平的起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认为原告起诉本案的担保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由邯郸中院立案审理。 I2?g'tz  
但是具体到本案,提供抵押的担保人也包括王立平本人,所以河北高院(2015)冀立民终字第 43号民事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DhG{hQ[[  
此外,本案原告主张撤回的是“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 8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不是撤回对王立平的起诉请求。因此,(2015)冀立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2015年6月24日,邱县公安局再次发函商请案件移送时,邯郸中院就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局。2016年7月11日,邯郸中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上法律适用明显错误,从立法本义来看,本条文中的担保人不包括债务人本人,而本案中,王立平既是债务人也是担保人,就有必要通过公安机关来查清案件事实。 +^a@U^V  
综上,就本案民事审判部分而言,可能涉及到对被告王立平抵押财产的判决,此项抵押财产是否涉及到追缴需要公安局机关进一步侦查核实,也会影响其他抵押人承担多少担保责任的问题。因此,(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 00032号民事判决、(2015)冀立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来侦办。 MU1T="N^+  
4、未经质证的证据被当作重要证据使用。 ShOB"J-  
河北高院再审判决认为:结合2014年5月28日《情况说明》,且从“常理分析”两个合同的借款是同一笔借款,两个合同是同一法律关系。 %i&\ X[  
落款日期2014年5月28日的手写《情况说明》,王立平仅在落 RG- ,<G`  
款处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况说明》属于书证,从《情况说明》的形式来看,主体部分字迹和落款处签字明显不是同一人书写,此外由于纸张的来源是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因此,《情况说明》的合法性存疑,证明效力存疑。 ST\d -x  
王立平于2016年6月27日向邯郸中院提交的另一份《情况说明》称:“关于5月28日在《情况说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签字的事实是这样的,大约在2014年8、9月份,刘佳、李献斌、张帅奇的律师葛某带了许多人在邯郸市好有茶楼包厢,强制逼迫我在《情况说明》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上签字,具体内容我不知道,也不真实。” T"E%;'(cp)  
从《情况说明》签字主体来看,王立平作为借款人来说明为办理公证在溧水“市”公证处(南京市管辖的区)另行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协议》(王立平、刘佳都拿不出这份协议),此项说明严重损害了担保人陈源的合法权益。即使需要担保人做出相应说明,也应当有担保人陈源自己来说明,至少应当有陈源的个人签字,但是陈源对于《情况说明》的内容毫不知情。 3.%jet1  
河北高院再审,引用这份《情况说明》,将溧水(南京市管辖)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视为在溧阳(常州市管辖)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将《抵押借款合同》捆绑到在邯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这份《情况说明》作为重要证据来认定两份合同的借款是同一笔借款,两份合同是同一法律关系,陈源就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PH!rWR  
在对《情况说明》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情况说明》既未质证,也未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下,再审法院却将《情况说明》作为裁判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见图五) wT :mfS09N  
5、是谁篡改了这份《个人借款合同》。 ]kH8T'  
河北高院再审认定:5月25日刘佳作为出借人、王立平作为借款人、河北奎鹏公司、李献斌,赵伟红三方作为担保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佳为王立平拆借融资8000万元用于河北奎鹏公司流动资金。 (- {.T  
该合同第六条第( 一)款约定:借款由河北奎鹏公司、李献斌,赵伟红三方作为担保方,并由王立平以自己“及妻子袁萍和陈源”拥有产权,位于江苏省溧水“市”“ 8450.72” 平方米的商铺和酒店作为抵押。(法院认定引号内为手写体) :Z]\2(x  
在邯郸中院档案室见到了这份《个人借款合同》,但担保条款第六条第( 一)款就是手写体也只见“及妻子袁萍” 而没有“陈源”二字,河北高院再审认定的“及妻子袁萍和陈源”提供担保的“陈源 ”二字不知从何而来?河北高院再审查明用的是哪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的原件。 ),0Ea~LB4  
《个人借款合同》一式六份目前任何人都拿不出这份原件,而且王立平称当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根本没有手写体。(见图六)   p0HcuB)Y  
d^`n/"Ice  
X&,a=#C^  
最后 5WI0[7  
本案河北高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推翻最高院对事实的认定,任何人都不能接受。最高院的裁定和河北高院再审判决到底谁是正确的?最高院应当对本案提级再审。 Chtls;Ph[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T|4a(x  
最高院要求纠错的裁定被“常理分析”给否定了,事实上是地方法院对最高院监督的否定。是什么力量在推动地方法院对最高院监督的否定?是办案人员专业水平不够,还是腐败分子利用了手中的权力干扰审判? ,D`\ R V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多次上书,要求最高院再审此案,最高院应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予以高度重视,并且给予回复。孙宪忠、杨立新、崔建元、赵旭东、王轶、潘剑峰、申卫星、钱明星、徐家力九名民法专家在我国都是知名的法学专家,九名专家一致的论证意见有非常高的可信度。如果这九名法学专家的论证意见还起不到纠错的作用,可以想象司法腐败分子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法治环境有多么巨大的破坏作用? YTfMYH=}  
在民事法律程序穷尽后,当事人针对河北高院再审判决,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新的证据又足以推翻河北高院的再审判决,但是当事人竟然没有渠道向最高院提交材料。国家承诺案件倒查20年,司法案件的受害群众该怎么办?谁来查那些枉法裁判的腐败分子?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u6*mHkM  
为此,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人大对原审法院存在的错误行为加强监督,追究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否则司法腐败分子会导致冤假错案会层出不穷。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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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图二 B|r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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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xGX U7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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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_u;3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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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 6Ou[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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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 )(`,!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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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毕竟是溧阳的财产,被许多家乡人关注,期待最终结果 qF4pT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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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重来! wT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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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发这个干吗?受人之托? 9rQw~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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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2 09:35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河北高院与法律对着来 X5Ff2@."y|  
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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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09 19:36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刘佳,王林燕 用不同的起诉状、不同的借款合同、在不同的法院、起诉不同的担保人,怎么还能说两份合同是同一法律关系? >Y[n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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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04 20:45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引用
引用第59楼家有闹宝于2024-01-03 10:05发表的  : q(cSHHv+  
8000万啊。我的天。看完,自己分析跟这条大鱼应该有关系 aw8q}:  
oN6 '%   
水很深,鱼很大! |qTS{qQ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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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03 10:0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电信
8000万啊。我的天。看完,自己分析跟这条大鱼应该有关系 BSi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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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02 19:17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M8wEy_XB1  
[size=;font-size:10.5000pt,10.5000pt] [size=;font-size:10.5000pt,10.5000pt]刘佳,王林燕 用不同的起诉状、不同的借款合同、在不同的法院、起诉不同的担保人,怎么还能说两份合同是同一法律关系?[size=;font-size:10.5000pt,10.5000pt] )0W-S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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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02 09:57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这是有钱人之间的事,一般老百姓不想看,也看不懂,烦心。 Lu@'E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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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31 12:34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谁敢相信法官能用“常理分析”来断案,而且,能将5月28日获取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说成5月27日,到底哪一天拿到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证据材料写的清清楚楚是5月28日,法官故意说谎的目的是要让陈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心黑啊! lZa L=HS#L  
&:"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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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30 08:01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溧阳人吃亏了  h7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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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9 12:14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引用
引用第51楼火烧云于2023-12-27 20:06发表的  : wwtk6;8@  
我看懂了,溧阳这幢房产输掉了,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其错误判决! @}{~Ofs  
vQ/&iAyut  
是的! E4nj*Lp~+  
xxlYn9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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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8 14:4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法治社会,还有遥远的路要走。 +Xg]@IS-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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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8 14:18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引用
引用第23楼南门街滚水炉者于2023-12-19 22:49发表的  : XY[uyR4Z  
《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Fq"lq %  
"t4$%7L]  
书引号,是文章!没看道 k^ C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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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7 20:06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我看懂了,溧阳这幢房产输掉了,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其错误判决!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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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6 19:57   , 来自: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乱七八糟的看不懂 |I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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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6 19:47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溧阳肥了,河北人看中了溧阳 s bf\;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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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6 11:48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最高人民法院说:“陈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河北高院说:“陈源应当承担担保的责任”,谁是正确的?到底谁说了算? 应当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i3T]<&+j5  
3GkVM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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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5 19:29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引用
引用第28楼心太乱于2023-12-20 12:37发表的  : (h NSzG\  
亿万富翁之间在打官司呀! <a@'Pcsk  
n !ty \E  
文章中说了,牵涉到原河北高院的副院长赵某人 V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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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5 09:13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对这种违法侵占,溧阳有关部门应该保护。 l@-J&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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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4 20:48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引用
引用第44楼万事皆空于2023-12-23 22:20发表的  : 9:N@+;|T  
2014年5月25日在河北邯郸市五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2014年5月27日在江苏溧阳市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两个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合同,但在诉讼纷争中,河北高院认为两份合同为同一法律关系,判两份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裁定:两份合同没有法律关系,河北高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指令河北高院再审纠错。而河北高院再审以“常理分析”否定了“最高院的纠错裁定”。对最高院的司法监督置若罔闻,知情人普遍认为,能如此判案事出反常,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究其原因我们在中纪委的通报中找到了答案,根据中纪委通报称,赵增国(本案一审时任河北邯郸中院院长、二审、再审时任河北高院副院长)于2021年9月因涉嫌受贿主动投案自首。又称赵增国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 e_6VPVa  
Iy8>9m'5  
#|76dU  
结合本案原告的情况,本案的真正出借人不是刘佳,而是他的老板张帅奇,张帅奇拥有两家企业,同时经营贷款公司,河北省人大代表,本案代理律师葛清立原肥乡区司法局局长,坊间传闻本案的判决与赵增国有关。  }6SfI;  
f Co-ony  
....... 8/X#thG  
w=>~pYASH  
全国著名法律专家就坐落于溧阳的这幢房产被违法侵占专门召开了学术论讨会 3uO#/EbS  
v5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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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3-12-23 22:20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2014年5月25日在河北邯郸市五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2014年5月27日在江苏溧阳市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两个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合同,但在诉讼纷争中,河北高院认为两份合同为同一法律关系,判两份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裁定:两份合同没有法律关系,河北高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指令河北高院再审纠错。而河北高院再审以“常理分析”否定了“最高院的纠错裁定”。对最高院的司法监督置若罔闻,知情人普遍认为,能如此判案事出反常,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究其原因我们在中纪委的通报中找到了答案,根据中纪委通报称,赵增国(本案一审时任河北邯郸中院院长、二审、再审时任河北高院副院长)于2021年9月因涉嫌受贿主动投案自首。又称赵增国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 FT'_{e!M  
:|/bEP]p/  
Rh#0EbE2  
结合本案原告的情况,本案的真正出借人不是刘佳,而是他的老板张帅奇,张帅奇拥有两家企业,同时经营贷款公司,河北省人大代表,本案代理律师葛清立原肥乡区司法局局长,坊间传闻本案的判决与赵增国有关。 ~ qe9U 0  
wW s<{ T  
(as'(+B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tyz4$;  
nHxos` Qx  
$ c4Q6w  
本案河北高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常理分析”来推翻最高院对事实的认定,任何人都不能接受。 O<nJbsl_w  
Z}_{@|  
w5uOi}T\  
最高院要求纠错的裁定被“常理分析”给否定了,事实上是地方法院对最高院监督的否定。是什么力量在推动地方法院对最高院监督的否定?是办案人员专业水平不够,还是腐败分子利用了手中的权力干扰审判?最高院的裁定和河北高院再审判决到底谁是正确的?最高院应当对本案提级再审,给当事人一个交代。   b'Cy!dr  
 |/K+tH  
idiJ|2T"G  
因此案社会影响巨大,引起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视。 <1#v}epD#  
V*P3C5 l  
7e$\|~<  
2021年8月朱某、王某、聂某向最高院写信,希望最高院审查此案。 kGhWr M  
t/z]KdK P  
MIo5Y`T  
2023年9月,人大代表朱某、林某再次向最高院和有关部门写信,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依职权启动再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院应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予以高度重视,并且给予回复。 IgH[xwzy[  
It,m %5 Py  
JJJlgr]#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多次上书,要求最高院再审此案,孙宪忠、杨立新、崔建元、赵旭东、王轶、潘剑峰、申卫星、钱明星、徐家力九名民法专家在我国都是知名的法学专家,九名专家一致的论证意见有非常高的可信度。如果这九名法学专家的论证意见还起不到纠错的作用,可以想象司法腐败分子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法治环境有多么巨大的破坏作用? g;)xf?A9q  
b Z c&uq_  
ZAe>MNtW  
在民事法律程序穷尽后,当事人针对河北高院再审判决,发现了新的证据。特别是发现了一审原告以欺诈的手段,骗取陈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公证获得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以虚假诉讼的手段,非常占有他人财物;法官在审理、判决本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这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河北高院的再审判决,但是当事人竟然没有渠道向最高院提交材料。国家承诺案件倒查20年,司法案件的受害群众该怎么办?谁来查那些枉法裁判的腐败分子?谁来打击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刑事犯罪行为? 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5O F}  
='f<_FD  
c`~aiC`l  
为此,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全国人大对原审法院存在的错误行为加强监督,追究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否则司法腐败分子会导致冤假错案会层出不穷,对在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刑事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否则社会永远不得安宁。   x]umh{H~  
O8+e: K[D  
h*2Q0GRX  
`F<)6fk  
g0t$1cUR  
X;ef&n`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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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29楼乌鸦嘴于2023-12-20 14:14发表的  : q,-bw2   
文章可以看出,溧阳人如要失去这一大幢巨大房产,(本案一审时任河北邯郸中院院长、二审、再审时任河北高院副院长)赵某人是关键! g2%&/zq/  
\IY)2C<e  
你是知情人! VyK]:n<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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