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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 th.M.jas 一审判决:不能将产生的不利影响转嫁给部分小区业主
k1^V?O S`pF7[%rp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划定的车位不足以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要,但是造成车位不足现状的成因并不在于已购买车位的业主,因此不能将产生的不利影响转嫁给该部分小区业主。
!6XvvTs/<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共同及平等的,业委会作出的限制已有产权车位业主不得参与抽签的提议,实质上是剥夺了已购产权车位的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等已购车位的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权利实质为物权,不能随便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