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除“顺丰、特快专递”外]几乎不送货上门,一个“短信通知”让客户到快递点自提“而了事”已成快递行业的常态化,快递公司和客户要知道选择“自提”或者“投递至智能快件箱”是客户理解体和谅快递员,绝不能当做理所当然,就如公交车给老人让座,让是一种美德,不是一种义务。 0C p}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快件投递和验收的基本规则,对于提高快递服务质量,避免快递服务争议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规定突出了“约定”一词,强调了快递服务是合同服务的本质,允许各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形成契合,而非简单的“一刀切”。化解快递是否送件上门的争议,最优选择是通过规则认同和协商约定,在快件投递前达成一致。结合有关法律规范,本条例的重要含义: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或者存放于快递点是末端投递服务的技术创新形式,在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快件交付的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环节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进行验收,这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_]S6>
投递环节快件验收的法律意义:1,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将快件准确、安全地投递给收件人;2,《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赋予了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的权利,即在快件的占有发生转移前,收件人、代收人有权验收;3,收件人在接收快件环节进行验收,发现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异常的快件内件物品存在损毁、数量短少、与快递运单信息不符等情形的,可以当即提出异议。 pzax~Vp
请我市邮政管理局充分发挥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依法规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法定义务,保障客户的法定权利。 7qUts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