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hbYstK;]Z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当及时核定应补缴数额,按规定下达责令补缴通知书,并制定单独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3~fi#{
您目前是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补缴情形,故我局社保中心不能根据您在职时的工资收入为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缴手续。 T%.Yso{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DS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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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 }eSy]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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