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店新城三区,原晚间在小区外马路边公共区域摆摊经营的小贩,经综合执法局执法已取缔,但近阶段该几家摊贩改变位置到小区内公共道路旁进行摆摊经营烧烤和各类小吃。 我物业管理处依据《蒋店新城三区业主手册》中《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第十三条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发现小区内摆摊经营后,物业工作人员当即对其进行劝告、制止,并发放违规摆摊整改告知书,阐明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不得设摊经营,同时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关于禁止摆摊的温馨提示。 同时,我物业管理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就此事向昆仑街道物管办及蒋店村委领导进行了汇报,并递交了书面执法申请,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帮助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对蒋店新城三区内个人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摆摊经营的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取缔。 n&,X']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