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上午,王某某(女,溧阳本市人)及相关人员因前期出借给北京捷越联合公司资金,现不能正常兑付,到我市政府部门信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接待劝导。因王某某等人出借的公司总部在北京,当地已经展开调查处理,我市也成立了工作专班开展工作,并拒绝了出借人诸如“要求政府解决部分困难出借人的资金困难”等无理诉求。接待民警现场通报了处理进展情况,反复告知现场信访人员依法救济的程序及渠道,并反复耐心劝导现场人员不要有过激行为。很多信访人员被民警劝返,但王某某忽然站出来称“我有病,别人怕你我不怕你”,并突然用手中的伞击打民警,用手抓挠民警面部,导致民警下巴、眼角等面部多处被指甲抠伤,随后王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