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5楼溧阳市物管处于2021-02-25 15:59发表的 :
$.suu^>^w 尊敬的网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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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nKgK 一、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执行)第二章第15条: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载明的日期起算。
[=]+lei 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大的共有部门,享有专利,承担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力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长期不住不能以“我没享受到服务”“我不需要服务”等为理由而拒绝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定义务。
^KaqvG$ed 三、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加强沟通,我单位将进一步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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