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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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L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481刑初506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1月30日生,打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戴连,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9]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戴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20年2月10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与妻子张某因婚姻、工作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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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溧阳后,在溧阳市大润发超市购买了水果刀1把(黑色刀柄、单刃),后携带该水果刀来到被害人张某工作的嘉丰水会浴室,并在该浴室三楼的技师房内再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周某某持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某背部、腰部七刀,被害人张某逃出房间后摔倒在地,被害人周某某两次拿起塑料桶、技师箱砸向被害人张某,被周围群众制止未砸中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自己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自己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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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戴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1、被告人周某某和受害人之间没有你死我活的仇恨关系,不存在杀人的动机,两人系夫妻关系,以前争吵中,周某某也多次讲过要拿刀捅被害人,但这是属于周某某所说的狠话。2、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是劝被害人不要做足疗工作,后因张某提出要离婚,导致其失去理智,而不顾别人劝阻用水果刀伤害被害人的背部。3、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是背部,虽有7处伤,但根据伤情看属于划伤。说明周某某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二、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其自身有病,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妻子张某因婚姻、工作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纠纷。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得知妻子张某在外吃饭唱歌,两人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当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赶到溧阳,10时左右,在溧阳市大润发超市购买了水果刀1把(黑色刀柄、单刃),后携带该水果刀来到被害人张某工作的嘉丰水会浴室。13时左右,找到被害人张某,并劝其不要再做足疗,跟其回家,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曾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张某,还伤到被害人张某手。后因被害人张某答应回家,两人停止争吵。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浴室三楼的技师房内听到被害人张某打电话中讲到要与其离婚,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某持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某腰部、背部七刀。被害人张某逃出房间后摔倒在地,被害人周某某两次拿起塑料桶、技师箱砸向被害人张某,被周围群众制止未砸中被害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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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1、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审理中,本院从被害人张某处了解到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支付了被害人张某的医疗费用,被害人张某表示对被告人周某某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护人戴连提出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事前有杀害被害人张某的威胁言语,并购买水果刀,在争吵期间,有持水果也威胁被害人张某的行为,在其听到被害人张某提出要起诉与其离婚后,持水果刀不计后果捅被害人张某腹部、背部七刀,后又持技师箱等欲砸被害人张某,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周某某具有杀害被害人张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关押在看守所期间还写明信片威胁被害人张某“我还说这辈子她就算X,也要X在户口本上”,这也印证了被告人周某某有杀害被害人张某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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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对被告人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戴连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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