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其他常用的临床镇痛方法无效时,就可考虑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 ot,jp|N>f~
2.病人年龄大于40岁,疼痛病史超过4周(艾滋病人、截瘫病人疼痛治疗不受此项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 EOIN^4V"
3.慢性非癌痛诊断明确的病人(暂限定于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骨、关节疼痛;腰背痛;神经、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 %D UH@j
4.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病人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滴定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ed]=\Key
5.必须仅由一位被授权的执业医师负责开处方。该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病人建立长期的治疗关系; i@C].X
6.在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病人和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 ]}Mj)J" m
7.病人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yg`j-9[8
8.疼痛治疗旨在缓解病人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必要时,应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0e:51
9.应建立医院保管的病历,记录治疗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镇痛效果、功能状态、副作用及异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