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楼主阳光老人于2021-03-09 15:30发表的 请社保局解释一下,关于江苏省3.1日可补九几年的社保问题 :
/6O??6g 请社保局解释一下,关于江苏省3.1日可补九几年的社保问题,现在我有九四至九六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已不存在了,法人已去世了,你们叫我找单位开证明,我到哪里去开啊?我本人单独补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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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FT 8q`$y$06Dk 您好!
^-FRTC 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等文件规定:
|[9?ma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CF|]e: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y*{Zbz#{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5年底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定补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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