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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i-?=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L!5f*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PT;$@q8 发布时间:2021-01-15 j-
A|\: f_7p.H6\ 文号:沪财发〔2020〕18号
`&_qK~&/X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073(xAkL{ 发文日期:2020-12-31
x\jHk}Buj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101003
[V2l&ZUni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H)S3/%.| 名称: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gDsZbmR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Z*_@A _v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g@QpqrT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c|7Pnx%gT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R8 m/Nt2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7-5q\[ZK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qb_V
,b9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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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pw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vl#/8]0!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L{\k$r!EM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rdb%/@.-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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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NB^.$39n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J=$v+8&.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ESAoY"RPN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JiQq]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V)bizY;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DirWe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t3M/ThIE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Xn%-OT 1.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TX>;2S3q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B0Z@ Cf 2. 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U1soZ7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MwuH.# Ez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HV sIbQS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LUL-d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6?_Uow}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0`x<sjG\q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ecHy. 7H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eu=0|d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3] !(^N>V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r[gV`khka .,c8cq?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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