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其他常用的临床镇痛方法无效时,就可考虑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 Nhm)bdv]
2.病人年龄大于40岁,疼痛病史超过4周(艾滋病人、截瘫病人疼痛治疗不受此项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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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慢性非癌痛诊断明确的病人(暂限定于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骨、关节疼痛;腰背痛;神经、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 QE8aYPSFf
4.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病人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滴定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eT|"6WJ:{
5.必须仅由一位被授权的执业医师负责开处方。该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病人建立长期的治疗关系; 9se,c
6.在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病人和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 6*:mc
7.病人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9{H6<=
8.疼痛治疗旨在缓解病人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必要时,应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6UkX?I`>
9.应建立医院保管的病历,记录治疗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镇痛效果、功能状态、副作用及异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