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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百姓生活]“帮忙”变“帮凶”,他成了电诈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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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帮忙”变“帮凶”,他成了电诈帮凶![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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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5-07-03 16:24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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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溧阳法院:2024年2月,溧阳籍被害人徐某向警方报案,称自己遭遇网络诈骗,损失高达156万元。原来,徐某在上网时接触到莱茵体育C-fltness投注市场,被客服人员通过“企业传书”app诱导,向对方提供的包括南京某商贸公司在内的银行账户转账,后发现被骗。 Xsq @E#@S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南京某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查,202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结识“陈星”等人,因急需办理贷款,在对方声称能办理无需抵押贷款的诱惑下,缺钱的吴某便动了心。吴某按照上线“陈星”等人的指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用于注册成立苏州某商贸公司和南京某商贸公司,并担任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吴某分别在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为这两家公司开设对公账户,虽然银行已进行了风险提示,告知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吴某仍然将账户的银行卡号、密码、网银盾等信息提供给“陈星”使用。2024年1月29日至2月1日的短短三天内,该对公账户单向流入资金高达2300300元,其中520000元为溧阳籍被害人徐某转入的款项。2024年3月,吴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ob.<j  
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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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2025-07-03 16: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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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5-07-04 08:42   ,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电信
我的小二十万呢 zEQ]5>mG  
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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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5-07-04 08:4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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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太轻了! F8%^Ed~@  
犯罪成本太不高,不利于打击罪犯。 eaRa+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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