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受害者的损失谁承担?
OO_{o 作者:王项锋 张晓娟 发布时间:2025-01-09 16: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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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Rm z& _v4TyJ 灵宝法院网讯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受害者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D.)$\Caq 基本案情
_m;cX!+~_ 2024年9月7日,几名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某小区楼下一辆白色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从扶手箱盗窃现金35000元,从后备箱盗窃飞天茅台白酒一箱、天叶细枝香烟一条,后分赃挥霍。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主许某将其中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evsH>hE^ 法院判决
C- ]H+p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原告许某经济损失59000元,有灵宝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原告提供的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两名未成年被告与他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财产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两名未成年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有本人财产,两名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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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 法官说法
n"Ec %n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护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年龄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本案的判决,给忽视家庭教育的家长敲响一记警钟,关心关爱、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是每一个家长的责任,要系好他们人生第一颗“法治纽扣”。对于家长忽视未成年人教育甚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法院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手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的蓝天。
l)D18 法条链接
[,Ts;Hy6Q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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