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e_|Z&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qvLh7]s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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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B Uir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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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ZSs@9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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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Rpv[r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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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整体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照纳入基本工资剩余的额度执行 Lg~C:B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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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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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专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S2e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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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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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基本发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bU}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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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x1?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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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送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K2yu}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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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来源 p #{y9s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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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性质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研究决定。 ?].Mnw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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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实施 ccrWk*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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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够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有人理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工作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g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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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和县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N<8\.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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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严肃处 D*Zj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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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Ny^f't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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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F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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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mf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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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cZQ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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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a8JAJk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