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方式计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BGVn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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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均账户余额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60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满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 zGme}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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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40,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10。 S_*Gv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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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贷系数将根据房地产市场以及信贷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告。 2T%sHp~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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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按照“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按相应计算规则分别计算贷款额度。 3b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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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确定恢复时间并及时对外公告。 b&,ZmD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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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定,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执行。 5m@'(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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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8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使用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