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速递于2024-04-04 18:19发表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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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本人彭海清,身份证号320481196401122212,于2014年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刑满释放。
",Wf uz 本人认为该判决属错案,释放后坚持申诉近10年,2021年江苏省政法委确定为督办案件并交溧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yb^7K 本人今日发帖希望溧阳市人民法院尽快启动再审程序,相关事实和理由:
nhfwOS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刑申1号《驳回通知书》结论(2)中载明:
||a`fH 1.“证人证言与你的供述所涉及的事实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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