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溧阳论坛反映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情况的答复 <&?gpRK
关于溧阳论坛上网友反映的“野猪等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情况”,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作出解释,具体如下: R|%R-J]
一、野猪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列》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目前,江苏省尚未出台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标准或具体实施办法。今年,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江苏省林业局已开展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研工作,密切关注野猪致害事件,我单位已将野猪致害的相关情况报送至上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力争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解决野猪造成的危害问题,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3日 a:oZ5PX= PC|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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