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紧急求助!!!】法院审理了13年的判决自相矛盾:既要汇达支付、又要让宏大担责,王全林身份成谜!2017年案号4453和2024年案号5023的两个案件,简直是把人绕晕的“法律迷宫”。
x~GV#c 合同签订:
!dLz ?0 2011年4月28日,汇达公司与飞逸(注册资本已全部“借给”股东名下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飞逸将厂房等资产转让汇达;
t.pg;# 2011年9月20日,飞逸联合自称“实际施工人”的王全林(手持王全人签名《手签建设施工合同》及王全林增补工程报价单),要求汇达支付100万元“王*林工程费”,并签订《三方质保协议》,将质保义务转移至王*林。
Uc0AsUu}? 纠纷爆发:
Q:~w;I 交房后:1王*林:飞逸同意把厂房建设成“一次性厂房”,拒绝维修义务,你找飞逸;2、质监站质监员:工程是挂靠宏大, 王*林已和汇达签订合同,我对王*林个人没有监管能力,没法捉手捉脚让王全林来维修;3、监理人员:飞逸给了4万元,就是盖盖章的;4、住建委副主任:我让质监员离职,你还想让我怎么样;5、住建委约谈的宏大公司董事长陈*斌:王*林通过蒋姓老板挂靠我司,又把工程分包给泓口老四头(已判28年),老四头采购材料,把制作分包给谈姓小老板,黑社会啊!我监管不了啊;6、溧阳市人民法院庭长王*方(据说已双开),你再在《溧阳论坛》上比比,拘留你。
D^PsV 既要拒不履行质保义务,又要收到质保金的王*林,操控其挂靠单位宏大公司(已被列为职业失信企业,专业以挂靠名义诉讼为生,案中鉴定费王全林支付)起诉索要质保金;穿越建设合同和卖买合同判决的2017-4453中,法院确认:1、工程存在406.9万元质量缺陷;2、质保金支付义务被以“既要飞逸、又要汇达支付,于法无据”为由判给汇达;3、汇达提供证据不足,拒绝认定王*林为实际施工人。
+k"dN^K]D 为此,汇达通过信访:1、 溧阳市人民法院鲍院长认为:《质量保修书》作为质保卡是债务加入《资产转让协议》,把《质保保修书》作为《三方质保协议》附件,是《资产转让协议》的质保金冲抵《建设施工合同》的质保金,纠纷是卖买合同纠纷;2、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龚庭长:“既要飞逸、又要汇达支付,于法无据”认定支付由汇达支付,也就认定《三方质保协议》的资源效力。他们和溧阳市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主任一致认为该纠纷是卖买合同纠纷,让汇达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下,重新起诉《三方质保协议》的签订个人王*林,而不用证明王*林是实际施工人,更不用汇达出具王*林的挂靠合同。
{K'SOhH4? 可是经信访同意审理的2024-5023判决,还是王*林是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在2017-445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汇达公司可能需要证明王*林是实际施工人,而在2024-5023《卖买合同纠纷》中,也即《资产转让协议》的签订方,汇达还需要证明自认为实际施工人并自愿签订《三方质保协议》的王*林是实际施工人吗?汇达如何能获取挂靠合同?溧阳市人民法院一事再理玩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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