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全国“质量月”活动紧紧围绕“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国”主题严厉打击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一批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
案例一:溧阳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童装案
D d,2;#_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7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童装颈部处有装饰型绳带且绳带有自由端,其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8月28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2、罚款600元。案后,执法人员对童装相关经营商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dg_G s>?2 > 'i 案例二:金坛区某摩配商店销售不合格蓄电池充电器案
e#S0Fk)z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7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欣鹏牌48V12AH蓄电池充电器、48V20AH蓄电池充电器经省级专项抽样检验,内部布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6月25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50元。案后,执法人员对蓄电池充电器行业相关经营商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Z"y=sDO{ bm#(? 案例三:武进区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AXPMnbUS 案情简介2024年4月8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3月25日、2024年4月7日生产的2批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插头的结构外观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6月18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2、罚款9500元。案后,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Lz%.a;o /?*]lH. 案例四:杨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销售案
q%i-`S]}qL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8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线索对当事人以燃料油冒充柴油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买燃料油装入车牌为赣C7QXXX的罐车中,并在明知卡车需要加注柴油的情况下依然向一辆车牌为“苏CCMXXX”的红色半挂卡车销售燃料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8月7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燃料油1855kg;2、罚款8000元。案后,执法人员将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cB
XWfv4 G8J*Wnwu[K 案例五:天宁某线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JyXbv3m,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2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ZR-RV 300/500V 0.75型号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抽样检验,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项目和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检验被判断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4月10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1640元。案后,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销售电缆电线的商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qx[Y! />44]A< 案例六:钟楼某电动车商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案
,|h)bg7. 案情简介2024年6月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对购进的7辆不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改装长度后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8月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周边相关经营户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VGg 6% ,r8Tbk]m \r{W Iz@)!3h 案例七:常州经开区某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k[kju%i4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4日,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防机关移送线索对某新交付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提供给该小区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涉嫌质量不合格,经委托检验,其中规格型号为MFZ/ABC4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第一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单项评价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该区综合执法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7月9日,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灭火器155件;2、罚款5688.5元。案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联合消防机关对辖区各小区开展消防产品常态化监督检查。
._PzYE|m2 ~}"]&%Q{J 来源:常州执法稽查处 常州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