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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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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1人
引用 引用楼主馋宝宝q于2024-04-27 17:28发表的 :请你搞清楚,这不是偷,不懂法,就去学习一下 (2024-04-27 17:28) AQa;D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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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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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041楼阿胖胖哥于2024-06-22 12:07发表的 : _Nmc1azS 挖个笋,挖到治安处罚了,也厉害的。 zv}3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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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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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楼主网虾于2024-06-21 15:50发表的 :我还是喜欢你当初桀骜不驯的样子,恢复一下,还有你那位律师朋友 (2024-06-21 15:50) z5q(
UID:33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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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11人
UID:277588
引用 引用楼主cy310于2024-04-26 10:36发表的 :不经同意私下拿走别人的东西确实可以定性为偷窃,但前提这东西的主权是私有还是共有,先把东西主权的属性搞清楚再来定义是否为偷。不懂就去学学法。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就是诬告,可以反告你诬陷罪。禁言盛行别张口就来惹官司。 (2024-04-26 10:36) 7_c/wb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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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2人
引用 引用楼主千里走单骑于2024-05-06 13:00发表的 :没有下文了吗 (2024-05-06 13:00) >/G[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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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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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1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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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23人
引用 引用楼主cy310于2024-04-26 08:57发表的 :你怎么证明她是偷?怎么证明笋是个人私有? mxICQ>s b 就算是个人私有,也最多赔偿。即使是赔偿也无权限制他人自由的权利,对方在未明确主权以及未有执法权的情况下限制了楼主的朋友行动能力,属于侵权行为。只是楼主没有追究而已 (2024-04-26 08:57) 0G3T.4I
引用 引用楼主金蛋蛋于2024-06-12 20:57发表的 :关于这个帖子馋宝宝账号已经注销,本人用新账号作出如下说明:我在金色嘉苑公共绿化挖笋被背杨某某制止,我认识到这个行为是不对的,对新基村村民杨**及家人造成严重影响本人在此跟他道歉,论坛上提到猥亵及限制人身自由是不对的,如果影响到他的本人及家人,本人在此跟他道歉说对 .. (2024-06-12 20:57) Ps~)l#gue
引用 引用第106楼cy310于2024-04-26 17:11发表的 : 4'XCO+i# n7d`J_%s 只有弱者才会用道德来绑架别人,再和你重复一遍,我学的是法,讲的也是法,主张的是证据,难道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委托人做无罪辩护就要被道德绑架? _2WIi/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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