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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A0 来源:溧阳法苑:张某和李某分别为溧阳市某小区某单元301和302的业主,301室为东边户,入户门原始设计为西侧内开式;302室为南边户,入户门原始设计为北侧内开式。张某在装修时将301室的入户门改为外开式,门外开呈90度时会遮挡两户的公用通道,门开呈120度左右时会靠住公用电梯,遮挡部分电梯门。302业主李某认为301私自更改入户门朝向有撞到老人和其他乘梯人的风险,且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过道共有的权利。李某多次就上述问题向物业反映,经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将该房屋的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至向内开启。
Zv{'MIv&v 经过调查审理,张某在未征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始内开式入户门改为外开式入户门,且该小区的业主规约也明确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外门窗等。张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式后,开门时占用两户公用过道,且会遮挡部分公用电梯门,对南边户的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法院遂判决张某将房屋的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至向内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