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州网:据了解,该公司位于溧阳,一直都较为重视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上世纪90年代时,公司为解决职工居住问题,想了个办法,由公司提供住房,与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职工主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应当在正式离职、收到辞退或开除决定的45天内,将所租房屋交还公司,或按当时的商品房市场价交款给公司买下住房。
1995年何某入职该公司,10年后离职。但是离职后迟迟没有归还所住房屋,也没说要买下来。此后公司多次与何某协商,要么还房要么结清购房款,然而何某一直拖着没有明确说法。
经过多年的拉扯,公司的耐心终于耗尽,去年起诉至溧阳法院,要求何某立即返还房屋。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令何某返还公司房屋,公司返还何某住房押金13500元。判决后,何某没有按判决要求的期限返还房屋,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安彪承办此案后,发现何某常年在外地上班,而涉案房屋已经被何某转租给了一名承租人,且房内物品大部分属于该承租人。立即执行的话,虽然能成功腾空房屋交付公司,但可能会损害该承租人的利益,极易引发矛盾。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安彪多次与公司、何某就案件执行进行沟通,并向何某释明了拒不腾空交付房屋的法律后果。
最终,何某承诺于6月中旬将对外租赁事宜自行处理完毕。6月21日,何某表示该承租人已经搬离,但他自己因工作原因,无法在工作日回到溧阳。安彪又做通了公司公司和何某的工作,双方一致同意趁6月25日周六时间,在溧阳现场办理腾空交付事宜。
当天在现场交付时,安彪发现屋内较为杂乱并留有部分电器及日用物品,均为何某所有或承租人遗留不要的。又经过协商,公司与何某均同意按现状交付,公司也将押金当场返还,双方现场签字确认。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