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T_3s\
sC-o'13
IIR+qJ__|
2.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e+Y7M7
x?wvS]EBg
H3rA
?F#+*
3.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注:现已修改为8岁) =p@`bx
XZ%,h
]rlZP1".
hObL=^F
4.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人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2]#B"*
!vwio!
]UvB+M]Lv)
!J7`frv"(
5.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8o5[tl
?w
[{7#IZL
_<S!tW
stRM*.
6.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