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目湖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ym:@<D
各村、相关单位: >Lcu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根据农经发〔2019〕6号、苏农经〔2020〕11号、溧委发〔2020〕12号及溧农发〔202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溧阳市镇村布局规划(2020版)成果及本镇农村实际,特制定天目湖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实施。 Dgh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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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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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 0aY|:
天目湖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G^T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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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行为(除集镇规划区内村庄)。 Nf4@m|#
第二条我镇自然村村庄类型分为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拆并类、其他一般类四种。依据不同村庄类型,宅基地建房审批原则分别为集聚提升类村庄:根据村庄规划编制方案,满足本村农户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需求;根据宅基地改革试点要求,满足部分农户宅基地置换、拆迁等自建房建设需求;特色保护类村庄:允许农户对现有住宅进行翻建、改(扩)建,塑造建筑空间特色;搬迁拆并类村庄:停止自建房审批,根据建设时序,分期分批引导农户搬迁,可就近或跨行政村向集聚提升类村庄搬迁;其它一般类村庄: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引导农户向集聚提升类村庄集聚;对一时难以迁建且确属有困难的农户,其现有并实际用于居住的农村房屋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后,依据鉴定等级,可作危房解危处置。 aG7Lm2{c"
第三条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优先并合理利用原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公益林;集聚提升类村庄新增集中居住点,引导农户以统建或联合出资等方式聘请具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代建。 OAkqPG&w
第四条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使用宅基地须以户为单位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2%[kG q
(一)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生活经营活动,同时享受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身份的农户; NN7KwVg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实施城乡规划、土地整治拆迁,且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 p(3$jn7
(三)多子女家庭,子女因婚配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增多,户籍已分户,一方户籍人口符合现使用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享受标准的,另一方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l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