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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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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28人
引用 引用第1楼二两半于2022-04-07 15:24发表的 : E%C02sI 都过去半年了,你居然还翻出来,其实真正嘲笑那位网友的就是你。。。 <P1sK/I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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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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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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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116人
引用 引用楼主铁柄榔头于2022-04-07 15:59发表的 :法制社会,走法律路线,如果不服就行政诉讼。你赢了,就说明公安局没道理,你输了,就说明你没道理。 (2022-04-07 15:59) {O ]^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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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662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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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条 | 粉丝10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