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我在溧阳论坛公开发帖《向溧阳市监察委、检察院、举报溧阳市人民法院王某等法官将原告申请撤诉的虚假诉讼“神操作”持续审理达8年之久》http://www.jsly001.com/read-htm-tid-3501810.html,公开举报溧阳法院王某、殷某、李某、张某(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姓名进行了修改)等法官涉嫌参与虚假诉讼,引起社会严重关注。 k,OP*M
2021年11月30日,我根据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指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条(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v:|_!+g:
没想到的是,2021年12月14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21)苏0481刑初7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条(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自诉人的请求及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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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猛的一看,泪流满面,在中国,同一《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我依照该条款依法提起自诉,法官竟然能依照该条款“依法”说不属于自诉范围,这是不是太搞笑、太自相矛盾了?我再一细看,我恍然大悟,原来作出该裁定书上的审判员竟然是殷法官,他就是被我举报涉嫌参与该案件的原立案与审判法官。 =HH}E/9z
在此请问溧阳市人民法院吕院长,根据高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殷法官作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理应回避,溧阳市人民法院怎么还让他担任该虚假诉讼自诉案的审判员,这难道是溧阳特色法治吗?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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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 <BEM`2B
朱建东(13338791268) .7_<0&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