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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万爱珍歪曲事实,天理昭昭[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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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09:41   , 来自:上海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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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88楼风吹往北于2021-10-18 23:12发表的  : >I&'Rj&Mc  
6 h%%?  
可以的啊,请注意一下是互相侵害 3mCf>qj73  
(;(P3h  
.^o3  
)_-EeH  
我同学霍雪峰就把头探出来,说把车挪一下啊我们车要走,然后万爱珍理也不理,下车把车锁了钥匙拿手上。我看看天快要黑了,于是也下车说你把路这样挡着干嘛,挪一下让我们过去,她还是不理径直往山上走,于是我说俗话说好狗不挡道,你这是什么行为,没想到她从山上冲下来对我面部一巴掌,我因为突然被打,防为行为回击了两下。 P)9$}9i  
mu/GOEZ5  
?V9Da;cj  
r,FPTf  
这个和警察的判决书不符合啊 qHton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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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09:46   , 来自:中国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果粒橙于2021-10-19 09:40发表的  :就事论事,你搬人家以前的隐私干嘛? Dmq_jt  
楼主你难道是三代贫农,根正苗红? SAUfA5|e  
主要问题不认真回应,枉顾左右而言他,你这是心里有鬼啊! (2021-10-19 09:40)  <Z:Fnp  
)u67=0s2i+  
我把整个事情的过程帖子里写过了,也做过回复说明,旁边帖明显是枪手代言看的出来。我不说根正苗红,至少也是守法公民无违法犯罪前科。说到对方为人也都是有据可查,老赖更是法律允许的公开信息。试问这样的人请枪手代言可信度高吗,我相信司法机关会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回复! $(A L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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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09:49   , 来自:中国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风吹往北于2021-10-19 09:46发表的  :我把整个事情的过程帖子里写过了,也做过回复说明,旁边帖明显是枪手代言看的出来。我不说根正苗红,至少也是守法公民无违法犯罪前科。说到对方为人也都是有据可查,老赖更是法律允许的公开信息。试问这样的人请枪手代言可信度高吗,我相信司法机关会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回复! (2021-10-19 09:46)  3H_%2V6#V1  
Duh[(r_  
你的意思有前科的人就永远不是好人了喽? _ giZ'&l!  
还是没有前科的人就永远是好人了呢? WJJw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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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09:5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126楼风吹往北于2021-10-19 09:46发表的  : trAIh}Dj  
} 0^wJs  
我把整个事情的过程帖子里写过了,也做过回复说明,旁边帖明显是枪手代言看的出来。我不说根正苗红,至少也是守法公民无违法犯罪前科。说到对方为人也都是有据可查,老赖更是法律允许的公开信息。试问这样的人请枪手代言可信度高吗,我相信司法机关会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回复! Z<M?_<3  
lemE/(`a_  
人家那个帖子的主角不是你,你在那个帖子中完全是个跑龙套的。。。你倒好,还另开一帖。。。 l$mf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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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09:51   , 来自:中国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果粒橙于2021-10-19 09:49发表的  :你的意思有前科的人就永远不是好人了喽? `:&jbd4H  
还是没有前科的人就永远是好人了呢? (2021-10-19 09:49)  fRT4,;  
0'Y'K6hG`  
好坏是非对错我相信司法机关会做出评判,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8f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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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09:52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其实涉事双方都别再论坛辩战了,法律明确规定了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也有法庭上诉的路径。双方当事人应该相信法律,走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而不是在论坛辩战。 [(65^Zl`  
R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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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狠了 $MP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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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09:53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欲盖弥彰,掩耳盗铃,此地无银三百两,楼主描述处处让人生疑。有比较才有鉴别,经比较,万某的帖子从事实、证据等考量更具可信度。 [`u3SN/P  
%#^)hX,+Q  
Z6Owxqf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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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09:57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相信法律、相信政府、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ym@ U(;N  
1_Um6vS#  
1PMBo=SUe8  
d9zI A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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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00   , 来自:江苏省 电信(天翼3G无线宽带)
其他不予置评,但“正当防卫”,你无伤,然而人家多处骨折 * 8 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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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01   , 来自:中国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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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夸父逐日于2021-10-19 09:52发表的  :    其实涉事双方都别再论坛辩战了,法律明确规定了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也有法庭上诉的路径。双方当事人应该相信法律,走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而不是在论坛辩战。 ca/AScL  
 (2021-10-19 09:52)  LIYj__4=|  
?yop#tjCbY  
是的,我也一直尽量和万爱珍逞口舌之争,她那边帖对我极尽歪曲事实,污蔑诽谤我也没有回复,我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相信最后事实会大白于天下! rf_(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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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01   , 来自:中国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风吹往北于2021-10-19 09:51发表的  :好坏是非对错我相信司法机关会做出评判,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1-10-19 09:51)  ~R-P%l P  
D4nYyj1O3  
那你来开这一帖是干嘛呢? qKu/~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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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0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ADSL
戴埠镇派出所,溧阳市公安局可以出来回复下了,还是“人民”的公仆吗 !_i;6U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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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03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秦淮区)电信ADSL
感觉万爱珍描述的是真的 r,8~qHbOT  
W ])Lc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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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03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拍拍美照?有这个爱好? p|0Z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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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03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不管是哪一方上到论坛,总是喜欢瞒掉毛面只讲光面,以此来误导论坛大众带节奏,这样不好。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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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16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溧阳论坛大佬昆仑中介遭到名誉侵害和诽谤时也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管这种维护是否能达到他的个人目的,但毕竟法律已给了他结果了。难道你们都比论坛大佬还要能啊?劝你们还是要相信法律,不要偏信什么人多势众带节奏。 X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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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18   , 来自:中国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夸父逐日于2021-10-19 10:03发表的  :    不管是哪一方上到论坛,总是喜欢瞒掉毛面只讲光面,以此来误导论坛大众带节奏,这样不好。 (2021-10-19 10:03)  A&UGr971  
\xjI=P'-25  
首先抖音和论坛是公众平台,歪曲事实污蔑诽谤是要负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也正在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事情,所以我所说的话都有证人证言证实,当然我希望对方也有,我相信我们中国是法治国家,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_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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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21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这女的有精神病吗?她一个人先打男的? "W@>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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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24   , 来自:中国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qqwweerrtt于2021-10-19 10:21发表的  :这女的有精神病吗?她一个人先打男的? (2021-10-19 10:21)  `Oe"s_O#  
0xzS9  
这个我目前无从知晓,况且她觉得有后台,她前夫赵全彬和一帮人在不远处,还有挖掘机在干活。 !w{(}n2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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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27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ADSL
我觉得关键是这个鸟的事情, 有利才有因。 引用隔壁的发文“竟然大摇大摆在我的承包地里做了两个观察棚(其中一个直到现在还有遗址),而且其中一个棚子还是直接拔了我几平方的茶树后做在茶叶地上的,根据观察,我猜测这两个棚子应该早是5月份就做了,而他们做观察棚的目的竟然是为了做腰鼓山上的一种叫“白胸翡翠鸟”的生意,而这种“白胸翡翠鸟”是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5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也是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
       在现场,我丈夫发现距离观察棚几十米处的白胸翡翠鸟的鸟巢(注:该鸟掘洞为巢)被破坏,地上还掉有两个鸟蛋已经破碎,于是,我丈夫当场打了110报警,110问明情况后把电话转接到戴埠派出所,戴埠派出所值班人员说:“对于这种鸟,我们也不懂,建议找森林派出所反映情况。”然后电话就挂了,也没有出警(以上由110记录及录音可证明)。
       当时霍旭峰、陈建平看到我丈夫报警,不由大怒,叱责我丈夫为什么要报警,最后走的时候最后我丈夫以后全家当心一点”
g%%j"C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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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32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ADSL
人家说的是你抓鸟的哦,怎么解释,有没有?再说没有任何冲突一个女人敢冲出来当着你们几个男的面打你一巴掌,她哪来的勇气,不太可信! 3R`edde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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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范迪塞尔于2021-10-19 10:32发表的  :人家说的是你抓鸟的哦,怎么解释,有没有?再说没有任何冲突一个女人敢冲出来当着你们几个男的面打你一巴掌,她哪来的勇气,不太可信! (2021-10-19 10:32)  V J]S"  
f~v@;/HL  
那肯定没有啊,捕鸟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万爱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也调查并无事实。所以我要通过法律途径申诉自己被歪曲事实污蔑诽谤的公民权利。 nW!pOTJq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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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10-19 10:38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会理直气壮地这样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而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定罪判刑。因为在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UYW{A G2C  
那么到底如何算是正当防卫,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会承担过激之后相应的刑事责任? Tyk\l>S  
  正当防卫 %}x$YD O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t>N>10TH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hm+,o_+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JC}oc M j0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bX*c-r: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cc_v4d{x  
  正当防卫误区 gHe%N?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whdoG{/  
  1.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U9:w^t[Pp  
  2.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vh">Z4  
  3.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st>V_h  
  4.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q]r?s%x  
  5.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byB ESyV!O  
  6.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x;L.j7lzA;  
  7.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hn=X7  
  8.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ee0 CLT  
  9.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bx%VWW4  
  特别防卫 X!/o7<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s_`=ugue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c[RkiV3  
  1. 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_(.,<R5  
  2. 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0z1UF{{  
  3. 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k),!%6\(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Q@"mL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V'<  
  互殴防卫 ;\[ el<Y)s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pg :1AAhT[  
  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Fo86WP}  
  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 .k  
  挑拨防卫 pcl '!8&7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4J];Nj0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X \GB:#:X  
  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Z+?V10$  
  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cm!|A)~  
  3、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_J+p[=[L  
  互殴与防卫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
13v#  
(1)基于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 C% )Xz  
(2)对不法侵害即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互殴。 mx:)&1  
(3)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的反击行为,应当认定为互殴。 c5f8pa *  
(4)预先准备工具的反击行为,不能否定行为的防卫性。
M^twD*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b$l.Vs  
  (一)、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Kz{NF  
  (二)、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Sgy_?Y  
  (三)、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Jfs$VGZP;  
  (四)、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Pm* N!:u  
  (五)、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n fU\l<  
  (六)、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B}y`E <  
  (七)、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J@!P?0. C  
  (八)、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alB[/.1  
  (九)、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_{J"sv  
  (十)、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n?6KqZ  
4gRt^T-?  
RO10$1IW.2  
  纵观楼主自述的正当防卫与法律上的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楼主的观点很难自圆其说。恰恰相反,楼主的行为即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何谈防卫过当?而且不是互殴,而是两打一,法律上已属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这这是个人观点。 *'q6#\#.  
PIxd'B*MF  
A,4 |UA?-  
{vL4:K  
Ka$Y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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