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1[}PmhD 民事判决书
fCL5Et (2019)苏0481民初7997号
<B*}W2\ 当事人信息
%{*}KsS`p 原告:史**,女,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北郊工业园区巨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G2352C。法定代表人:
马明越,该公司总经理。
1YmB2h[Z 审理经过
0^Vc,\P? 原告史继芬与被告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继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kdwGqG 原告诉求
6^pddGIG 原告史继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017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我是2019年5月27日到被告公司上班的,工作内容是起重机设计,2019年7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6万元一年,月基本工资13000元每月,剩余工资年终再发给我。2019年8月25日我在公司正常上下班,公司的人让办公室的王伟通知我们全部人员放假,等通知再上班,一直到2019年9月5日又通知我不用去上班了,让我把公司的笔记本电脑还给公司,我9月7日把电脑送回了公司,结工资的时候,我打电话给公司负责人
马明越,他说他在日本,工资由他来安排,让让我去找王伟交接,王伟就和我进行了工资结算,由会计向我出具了工资结算单,王伟盖了公司的印章,说要到发工资那天才能发给我,之后就一直没有付给我。
LB|FVNW/S 被告答辩
Htseu`>_$ 被告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但庭前提交请款说明一份。内容为因为史**在公司就职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部门人员要求的工作量未达标,自入职到离职严重违反试用期的条例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衡量了其工作量只有15天,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望补正后进行协商处理,鉴于工作量决定对其扣款,待事情处理完毕后再协商酌情发放。
0i2ZgOJ 本院查明
DbdxHuKa> 经审理查明,史**系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9年9月进行了结算,史继芬2019年8月份的工资为10178元,并由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史继芬出具了工资结算单,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单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
!YlyUHD 本院认为
jj,Y: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报酬所得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结算单,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单上载明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01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C< GS._V&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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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U 被告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史**支付工资10178元。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江苏东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系终审判决。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为62×××11,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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