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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有期限[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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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03-04 01:32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联通
借款过程中,出借方为了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往往会要求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最常见的就是第三方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果在借条上对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法律一般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时,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但是要注意的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有担保期间,对于保证期间先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来确定,超过担保期间未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你曾经向担保人主张国权利,那么担保人则会免除担保责任,遇到不止一个当事人出现这种情况,给后期诉讼以及债权的实现增加了难度。 *R:n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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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rN7X<s54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GIla *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9hq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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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2020-03-04 01: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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