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lvqinfu于2020-01-14 21:59发表的 行政处罚的任性化有损执法的公信力!警惕。 :
近日,网传安徽亳州一名男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事后将罚单拍照发在朋友圈,并配文“奶奶的腿,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次日,该男子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并被行拘。1月13日,亳州公安发布情况通报称,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已组织督察、法制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调查组,实事求是地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如发现存在执法不当问题,市公安局将坚持有错必纠、绝不护短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按说,侮辱、辱骂他人本来就是不文明乃至违法行为,因受到处罚而辱骂执法人员更是错上加错,因而,如果行为人确实有辱骂行为,对其施加行政处罚并无不可。但应认识到,行政处罚必须遵循适当、比例原则,不该随意而为,否则不仅无利于维护执法尊严,反而会使法律权威受损。
梳理报道可知,一些人因交通违章受到处罚后,心生不满,通过微信群或朋友圈赤裸裸地辱骂执法人员,进而受到处罚。可以说,因这样的行为受到处罚一点也不冤。要知道,朋友圈或微信群并非他人不可见的“私家花园”,而是微信好友和群友均可围观的公共网络空间。通过该途径辱骂他人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理当遵循比例原则、适当原则。即行政处罚应该公平、公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对此,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通俗而言,对于轻微的违法就该给予轻微的处罚,如果施加较重的处罚,既有违比例原则,也有挟私报复的嫌疑,破坏公众对法律和规则的预判,损害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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