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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百姓生活]据说业主买房时出资建造的小区公建用房要给政府拿去了,合法么?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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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据说业主买房时出资建造的小区公建用房要给政府拿去了,合法么?合理么?[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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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0-17 14:0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当时购房时,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小区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等公共用房,建造成本、所有费用都已经纳入了房价,等于是我们小区业主出资建造的,应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产权人应该是全体业主,现在突然听说政府要把这些房产移交给政府,还要以政府名字领房产证,这种情况大家知道么?那当时购房时,纳入房价的所有费用是不是要退还给我们老百姓呢?总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拿了去吧? 6mE\O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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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社会 金币 +1 2019-10-17 - 来自溧阳论坛APP
女孩般的幸福 金币 +1 2019-10-17 - 来自溧阳论坛APP
上善若水v 金币 +1 2019-10-17 - 来自溧阳论坛APP
(post by :2019-10-17 1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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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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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4:32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联通
这个得看蓝图 XG?8s &  
  • 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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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4:32   , 来自:中国 移动
你跟政府谈合理?你觉得会合理吗? 9$Y=orpWxr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1 条评分 金币 +1
jshslj 金币 +1 2019-10-18 - 来自溧阳论坛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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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4:3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这些配套的产权怎么会是社区业主共有呢?楼主想多了。 =%7 -Z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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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0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溧阳)电信ADSL
建筑配套面积一般都在当时的土地指标里面,当然不排除例外,需要看当时的规划红线。如果在红线内,就是说这地皮价格是把配套包含在内的,而房价实在地皮的基础上加成本价、利润、税金等一系列东西在内。你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和zf说道理,劳心劳力,而且不一定能赢。 _GPe<H  
yh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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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12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要看《土地出让合同》上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要移交给政府,就应该属全体业主所有! TvM~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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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20   , 来自:本机地址
这些一般在土地拍卖阶段政府设置好的前置条件,再说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小区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等公共用房虽在政府的名义下,可是受益的还是你们这些进水楼台的人。 / 1Rp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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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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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2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老小区的共建用房都是业主的,这个政府抢不走。 sKWfX Cd  
\['Cj*ek  
不过新小区嘛,从前几年起,所有拍卖土地都写明了,公建配套交给政府的,相当于开发商本来就要把共建的成本算在拿地费用里,这个就没办法了。新小区基本全部中招的。 r%_d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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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人员 金币 +1 2019-10-17 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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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40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政府文件应该有规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房价中有公建配套建设成本的,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x2EU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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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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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50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要看《土地出让合同》上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要移交给政府,就应该属全体业主所有! }C:r 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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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54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要看《土地出让合同》上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要移交给政府,就应该属全体业主所有! yevPH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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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5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要看《土地出让合同》上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要移交给政府,就应该属全体业主所有! hrn+U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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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5:56   , 来自:中国 移动
要看《土地出让合同》上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要移交给政府,就应该属全体业主所有! }pYqW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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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7 16:04   , 来自:北美地区
要看《土地出让合同》上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要移交给政府,就应该属全体业主所有! }j%5t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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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8 08:50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政府部门要收去,也要依据当时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还有规划证明以及物价部门是否纳入房价,如开发商已出土地出让金和物价部门纳入房价中还有规划部门小区配套完成情况未说明政府所有的,这个应该是全体业主的呀 <YY1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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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8 08:5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是要根据各个小区的实际情况查看《土地出让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才可以决定。当时小区规划的幼儿园、公建用房的土地都是拍卖土地性质的,成本肯定是打入了房价的,不然是谁出资做的呢?政府么?退一步讲,如果是政府的产权,他怎么可能给你们无偿使用到现在,十几二十年后突然要收回?难道说以前是没人管,现在有人管了? A.SvA Yn  
6K^#?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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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8 09:0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你去找市长书记谈谈撒 %y@A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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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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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8 12:12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比如什么老年活动室也是公建配套用房吧? ^8t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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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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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8 12:3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这些是开发商帮政府做的代建工程吧。具体要看土地出让合同里面的附属条款的。 Bt#N4m[X*|  
zX~MC?,W1  
yh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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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18 13:4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公建配套用房性质是业主的还是政府的,应该在土地出让时就有明确的规定,2008年前与2008年后商品房开发,公建配套性质规定好像就不一样。 b[yi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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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9-10-22 15:3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政府要收回,起码应该遵循当时开发时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即是政府的出发点是统一管理,实惠百姓,也不应以变换业主的公共房产权属为前提。换句话说,你可以管,但不是政府的房产,就不应该擅自收回,性质不能变......政府相关部门应出面作出解释。 2oU_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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