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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eE#"( 记者昨天从溧阳法院获悉,男子陈某以拉扯、推搡等危险方法干扰公交司机驾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o\`^dy 去年3月12日,陈某搭乘一辆由溧阳市区开往社渚镇的公交车,因为和公交车司机张某发生口角,陈某拉扯正在驾驶车辆的张某的右臂,并用力将张某右脸向左侧车窗方向按压、推搡。张某在惊慌中急踩刹车,车上乘客因紧急刹车纷纷摔倒,不少人受到惊吓后陆续下车。停车后,陈某继续对张某进行骚扰,并将他人托运的一纸箱鲜花扔下公交车。
#P!M"_z 法院认为,陈某在快速运行的公交车上,采用拉扯、推搡等手段妨碍、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车辆,严重影响交通运输中车辆、乘客、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xsS;<uCD 办案法官表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如果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控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每个乘车人都应遵守公交车规定,不把个人习惯和行为带到公交车上,规范自身行为,共同创建良好的乘车环境。
{aK3'-7 [责任编辑:潘文茜] )}_}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