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楼主天.山.来.客于2019-04-23 10:25发表的 :血红大字加呵呵,白加黑的样子让众网友感恐怖,自称15年论坛老手,凝似网络老大。
(2019-04-23 10:25) a|v}L,
FTg4i\Wp 1.恐吓、威胁以及隐性胁迫等行为均可纳入“软暴力”的范畴
,LHQ@/}A C mzX <! “软暴力”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并被使用的“高频词”。例如,“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就使用了滋扰型“软暴力”的提法。2018年1月,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高检也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软暴力”等犯罪。
l6S6Y 软暴力”系构成黑恶势力犯罪诸多犯罪种类的手段形式之一
&PAgab2$ %V CfcM}5I 2018年初,中央部署开展的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面对这一新形势,准确对焦将刑事政策、规范治理的重点放在“软暴力”这一新时期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犯罪手法上,及时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准确把握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规律,及时回应了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中的焦点与难点问题。
U5z}i^8a 《意见》承继了2018年初“两高”“两部”颁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精神,针对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颇多、实践操作困惑较大的“软暴力”法律定位模糊、法律属性存疑等重大问题,首次明确将“软暴力”这一类违法犯罪形式界定为“违法犯罪手段”,换言之,“软暴力”系构成黑恶势力犯罪诸多犯罪种类的手段形式之一,并非独立的犯罪罪名与类型。《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的用语表述方式,进一步强调了认定存在相应的“软暴力”行为之后,构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犯罪的具体罪名仍需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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