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啊。 z^}T
=
$&
4ItXZ o
电机公司诉称,公司的厂房屋顶部分彩钢板在台风期间被吹走,此前已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T
X6Ydd
`2S{.s
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台风、暴风和大风的含义均在保险条款释义部分进行了明确约定。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且根据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事发当天青浦地区出现大风天气,实测7级大风(商榻16.8米/秒),小于本保单保险责任(8级以上暴风,风速在17.2米/秒以上)。虽然案件发生在“温比亚”登陆期间,但是“温比亚”最终最高风力没有达到12级,并不属于台风,系争事故发生点的测速为最高风速在16.8米/秒,也不符合条款的暴风的概念,故不应理赔。 eIo
f{#
zq4mT;rqz
【以案说法】 Cn28&$:J
L<8y5B~W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青浦区气象局出具气象资料证明以及案涉其他证据,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于台风“温比亚”登陆期间,可证明本次事故与台风存在近因关系。台风系属于自然灾害,也属于双方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e|MyA?`
p2&KGtX'
保险公司认为“温比亚”并未达到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不应认定为台风。对此,法院认为,青浦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已将“温比亚”表述为“台风”。 WJz
\=yg@K?"AJ
保险公司拟定的《财产综合险条款》对“暴风”一词的释义限缩解释为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大风,不属于大众通常理解范围。该条款虽名义上是对合同概念进行释义,但起到了实际划分承保风险范围的效果,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故应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对此类条款作出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合同效力。本案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对上述条款向电机公司提示说明,故该条款对电机公司不发生效力。 SfL,_X]*
uVscF
4
此外,即使8级以上大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案件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本次事故现场风力达8级及以上。 !0Q(x
U}Xc@- \ ?
结合观测点距离、出险地点等其他影响因素,法院认定,案涉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案涉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 C(,s_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