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看似是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则是对法律的挑战,对抗的是执法权威!近日,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依法处理2起袭警案件。
01
2021年1月12日下午,城中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一醉酒男子在市中医院门诊大厅内吵闹,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民警现场劝说醉酒男子停止吵闹行为、依法核查其身份等过程中,该醉酒男子均拒不配合,言语辱骂民警,并突然用脚踢伤一名民警,后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查,该男子倪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现倪某某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02
2021年1月27日5时许,城中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东大街一餐馆内有顾客因琐事发生纠纷,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过程中,醉酒男子冯某对民警进行言语辱骂。后在民警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冯某拉扯民警警服并抓掉民警的警帽。
经审查,冯某辱骂并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因阻碍执行职务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警方提醒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普法宣传
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