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3日讯 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溧汇检罚〔2020〕1号)显示 ,溧阳市智士机械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2020年1月,溧阳市智士机械有限公司办理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支付货款后经中转回到该公司账户,并用于其他用途。
nSQ]qH&4d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溧阳市支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4万元。
33eOM(`D[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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