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风轻云淡7840于2020-06-22 09:14发表的 在天目湖镇,有“权”可以“横行霸道”? :
0ez(A 我是一个守法的养蜂人,在天目湖镇养蜂场地是经“司法见证”租用的。在2019年4月10号上午,副镇长“田*民”指使下,城管中队长“陆*”带10几个人用暴力手段控制了我老婆的人生自由,把养蜂场路封死,把养蜂场地上的汽车强行拖走,他说:“车扣一个月,养蜂场上没划停车位…”(有录音);我问“陆*”为什么打一个手无寸铁的妇女,“陆*”说:“我打人就是执法…”;我跟“陆*”说:“执法过程的录音、录像在事勤没解决前没得到我的同意一律不能删除…”,他撸撸手臂上来要打人(有录音);我问副镇长“田*民”要条路给我走走,“田*民”说:“你不是天目湖人,我不让路给你走,你走别的地方走…”(有录音)。路已封死一年多,
我无法出去追花夺蜜,有部分蜜蜂已饿死,已严重影响全家人的生活来源,这件事已找多部门都是“踢皮球”。难道“田*民”、“陆*”有“护身符”保护着,可以“横行霸道”,逼死“老百姓”?文明、法治中国,“通行权”、“生存权”是每一个守法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为什么就让“田*民”、“陆*”的“横行霸道”给剥夺了呢?非常谢谢一个好政俯给百姓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非常感谢一个智慧政府给百姓一个公道!此致,敬礼!2020年6月22日[attachment=255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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