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自己的一套刑法理论,纯粹从书本知识谈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一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首先存在一个受损害的法益,人死完了,然后我们分析与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是存在的,因为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行为诱发了这种特殊体质,因此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然后我们分析主观上上故意还是过失,当事人主观上是要债,并没有夺取对方生命的主观故意,因此可以排除故意,然后剩下的就是过失,过失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结果必须要有预见性,而受害人有重度心脏病是行为人以前不知道的,如果行为人以前知道受害人有重度心脏病,那么就有过失的因素,行为人因为没有预见性,因此就可以排除过失,因此在刑法层面就可定为意外事件,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有没有预见性,有,就是过失,没有就是意外事件。虽然刑法上无法谴责,但因为存在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因此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