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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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纪监委、溧阳市扫办: ]gEhE
我们系溧阳市南渡镇钱家圩村村民,平时一直安分守己,2011年7月8日晚,因溧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潘某某、南渡镇派出所民警雷某某违法执法,我们与其理论竟被以妨碍公务罪而判决刑罚,导致我们人生从此改变,故我们要投诉潘某某、雷某某,要求将二个清理出警察队伍。 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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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8晚,潘某某、雷某某在没有出示拘留证及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马某某的家搜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逃犯彭某,在搜查无果要离开时,马某某认为二位警察没有任何手续进屋搜查属违 规便与其理论时,马某某的挖机司机王某某听见声音就过来看看,二位警察又对王某某进行盘问,因王某某身份证丢掉了不能出示,二位警察在马某某讲明王某某系其挖机驾驶员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要拉王某某上警车带到所里,我们予以阻止,最后竟被冠以“妨碍公务罪”判决刑罚。我们认为,二位民警违法执行,应当对其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n56;m`IU
一、二位民警没有出示拘留证、搜查证夜闯马某某家搜查犯罪嫌疑人彭某属于违法执行职务。 I*\^,ow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人都要遵照执行,作为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更应依法办案。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査,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査证,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对什么是“紧急情况”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七条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況。二位民警到马某某家搜查犯罪嫌疑人彭某根本谈不上紧急情况:第一:二位民警夜闯马某某家时并不能确定彭某就在此处,谈不上要对彭某执行拘留,事实证明彭某当时也确实不在马某某家,不存在对彭某执行拘留的前提,第二:彭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是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第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证据基本都是信用卡发行部门掌握,犯罪嫌疑人谈不上毁灭证据等。综上,我们认为当晚二位民警搜查马万某某家不属于上述“紧急情况”的范围,属违法搜查。 mlu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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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行将王某某带所盘问不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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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民警称因王某某不能提供有效证件且外貌酷似逃犯彭某,所以要带所继续盘问。对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班物的。而事发当时王某某不具备上述需要维续盘问的任一情形,且能排除其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彭建。理由一:王某某是山东人,说话山东口音,身高不到一米七,而犯罪嫌疑人彭某而是苏北人,身高一米八二,从身高上直接就能排除王某某是逃犯彭建。理由二:当时在场的村民也证实了王某某是马某某家雇佣的驾驶员,不是犯罪嫌疑人彭某。综上,我们认为办案民警在没有法定情形且能排除王某某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仍将王某某强行带所继续盘问违反法律规定。 &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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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一个平民百姓,我们始终想不明白,做为一名警察本身是要维护一方平安,给老百姓创造一个安宁的环境,可以上二位民警,知法犯法,利用手中权力,披着警察的外衣夜闯民宅,强行盘问,胡乱作为,这样的民警不得到应有的惩罚,老百姓何以得安宁?一方何以得平安?故我们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严惩二位民警!还老百姓一个朗朗乾坤! J]pa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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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蒋全平 手机13915870465 ULBg{e?l8
马万清 手机 13961486215 UQT'6* !
2019 年 6 月 16 日 V"R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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