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召开缓刑适用听证会后,当庭认定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许某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多年前从他人处购得以火药为动力的单管猎枪1把、子弹1发,一直持有并存放在家中。
许某在小区内日常巡逻时发现一只无人看管的狗。2020年4月15日9时许,许某在小区内某幢居民楼下使用猎枪将狗打死,后将猎枪藏匿于其岳父华某家草堆中。4月17日,狗主人陈某通过小区监控发现此事后报警,民警遂将许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许某持有的单管猎枪经鉴定属于枪支。
检察建议检察院认为,许某在案发后明知陈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许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综合以上表现,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
听证会
考虑到非法持有枪支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为确保缓刑适用的规范性与恰当性,我院在此案庭审中召开缓刑适用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由审判员段云松主持,市人大代表王小琴、狄苏彬、罗云、赵洪生,市政协委员房燕、荀云琴、陈燕、齐荟萃及我院特约监督员刘华等参加听证会。
法院裁判
最后,承办法官段云松在充分尊重听证会参加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认真研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划重点!!
溧阳法院积极践行缓刑听证制度,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使法官作出更加公正、客观的裁判,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确保缓刑裁量科学准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广度和深度,增进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下一步,溧阳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缓刑听证制度常态化,对于听证代表的邀请制度、回访制度以及听证公告制度等探索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