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注销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公告 W"3YA+q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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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QuSo// 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q5.\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运(2018)116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车辆营运证的清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对该类车辆以“无证经营”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rl/]Ym4j 请在我市办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车辆的业户于2020年3月31日前前往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回营运证件,未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于2020年4月1日起公告注销,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所涉4.5吨及以下普货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自法律法规实施之日起自动作废。
/&>vhpZ} 特此公告!
n,Gvgf C3k[ipCN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Q}zd!*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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